“欧普照明”被诉商标侵权案开庭
近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被诉侵犯“欧普OUPU及图”商标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12月,在第9类电工商品类别上拥有“欧普OUPU及图”商标权的王某等3人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欧普照明公司、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侵犯其“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王某等3人诉称,欧普照明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欧普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第9类电工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和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拥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1999年1月25日,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OUPU及图”商标,20天后,欧普照明公司的关联企业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及图”商标,上述两家企业的商标申请于同一天(2000年7月21日)分别获准注册。“欧普OUPU及图”商标原权利人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比欧普照明公司的前身“中山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登记使用“欧普”字号的时间早了一年多。2010年,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经核准转让至王某等3人名下。
另据了解,2011年和2015年,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两次针对王某等3人持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经审查后两次作出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目前,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方已针对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月12日,朝阳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证据繁多,庭审仅就原告证据进行了质证。朝阳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在进一步探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厘清知名品牌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其未注册类别上使用其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法律问题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因为该案诉讼标的巨大,可能对欧普照明公司的上市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
科沃知识产权公司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