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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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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定义: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支持的领域: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的基础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七)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年年内开工建设。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二)项目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重点技术改造各类项目条件和材料: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六)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三)项所列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

(二)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一致。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引进技术和装备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合同复印件;

(三)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下引进装备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境外收购兼并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出资决议;

(四)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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