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贵方盖章或签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贵方盖章或签字)
3、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商标代理事务
商标异议事务
商标案件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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